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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看交通部门的霸王条款
 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时间:2006-6-13 22:12:51 阅读:


农村的朋友有一辆运输车,每月都要交纳1000多元的养路费,这次他一次交纳了3个月近4000元的养路费。可刚过不到10天的时间,他的车因交通事故被撞坏了,在停车场停放和修理,时间达2个多月,可养路费却一分钱也退不出来。另一位农民也告诉我,他由于到外地送货,回来时已经在月初的5日,当他前去交纳当月的养路费时,被告知由于他是过期缴费,每日应按应缴数额的1%交纳滞纳金,多交纳几十元。
在他们出具的“山东省汽车养路费月份缴讫证”上笔者看到,在备注一栏里,写有“预收”二字,而在最下方却又打印有这样一行字:车主应于月底前缴纳次月养路费,过期按日处以应缴月份额1%的滞纳金。显然这是自相矛盾的。既然是“预收”,何来“过期”一说?根据交通法规规定,汽车缴纳养路费是天经地义的,可汽车没有跑路就要先预付费用,这还不算,晚缴纳几天却要被强制缴纳“滞纳金”,公理何在?政府部门就这样把百姓玩弄于股掌之间吗?这是不是“霸王条款”?
自缴纳第一次养路费起,车主就与养路费征收机关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,订立合同应当坚持平等和诚信等原则,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,一方不应当利用自身的优势和权利,不公平的对待另一方。像打电话一样,我没有打电话,为何还要缴纳电话费?像用电,我还没有用电,为何却先缴纳电费?况且,有了汽车就是为了创造效益,不可能到了月底什么活也不干,就等着缴纳养路费,也不可能一点事情没有,不会耽误几天。如果这样,预缴费用晚几天还要收取所谓的滞纳金,岂不是太霸道了吗?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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